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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机动车滥用远光灯问题作明确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06 14:48:15 | 浏览次数:

3月29日,《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采用全面修订的方式进行修订完善,着重从源头上破解管理难题、防范安全风险,并在处罚方面要求教育为主、过罚相当,明确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据了解,我省于2004年制定的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分别于2009年、2011年、2012年进行了修改完善。近年来,道路里程和车辆逐年增加,截至2022年底,全省道路总里程近22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近5100公里,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近2500万辆,机动车驾驶人超过3300万人。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在作说明时表示,亟待通过立法解决一些根本性、制度性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空白和漏洞。    

围绕保安全,草案进行全链条责任细化,还就深度“复盘”事故原因作出明确要求,以通过一起事故整治一类隐患。其中规定,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组织开展深度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组织开展深度调查。报告应当报同级政府,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应对发现问题开展督办整改。

  草案专章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要求、道路经营管理和设施养护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基本义务,完善了道路疏堵保畅的运行机制和责任,此外还对道路通行规则作了完善。比如,对驾驶人反映强烈的夜间滥用远光灯问题,规定机动车在夜间照明状况良好路段、距同向行驶的前方机动车间距不超过100米或者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会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去年底的全省公安交警警力与2003年相比仅增长6.6%,同期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数量、公路通车里程却较2003年底分别增加2倍、3倍、2倍。针对现状,此次修订力图解决一些根本性、制度性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空白和漏洞。

  分析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靠单个政府部门负责,统筹全局、协调推动难度大,治理效能还不高;传统管理手段方式与新形势新任务、群众新期盼新要求不相匹配。另一方面,现行条例未充分体现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关于过罚相当原则的要求,对轻微违法、一般违法没有明确减免处罚,对易肇事肇祸、主观恶性大、群众深恶痛绝的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设定偏轻,法律责任不够科学。

  根据上位法,修订草案对法律责任进行了科学配置。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采取教育方式纠正;对易肇事肇祸、主观恶性大、群众深恶痛绝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则提高了罚款幅度。

  修订还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程序,对部分依法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常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限制了交警的自由裁量,细化了罚款标准。对部分适用一般程序的违法行为,修订草案也根据不同情形细化了罚款标准或规定了罚款幅度。

  本次修订秉持便民利民原则,紧贴时代发展趋势,创新优化服务措施,对我省近几年“放管服”改革措施予以法律支撑。

  此外,为解决近年来自动驾驶等新引发的道路交通问题,修订草案首设自动驾驶条款,明确了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上道路通行的相关要求以及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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